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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行政级别低于被告 史上最贵强拆判决难执行

2016年12月08日 10:11 | 作者:卢义杰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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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亿元赔偿——今年7月,高文华拿到了这份“史上最贵强拆判决”,但如何兑现成为难事。这距他公司的船厂被违法强拆已过去5年了,他和股东的处境日益艰难。

“平潭的行政级别比我们高。”作出判决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高文华解释,败诉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由福建省直管,它虽曾是福州下辖县,但现在为正厅级。法官认为,按照现在的司法体制特点,应该先通过政法委、上级法院与平潭沟通,并且现在还不到强制从对方账上划款的时候,“打个比方,你非要我坐动车、坐飞机,我不能,我现在只能骑自行车”。

在法官表态“法院正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执行”的同时,平潭管委会办公室一名负责人也告诉高文华,平潭一定会履行判决,不过需要一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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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工程施工两年后面临拆迁

位于闽东沿海的平潭是中国第五大岛、福建第一大岛,地处海上交通要道。2005年,当地人高文华看好水上运输市场,决定成立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元。

“后来手续跑了差不多3年,盖了很多很多章。”高文华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2007年2月,公司取得了平潭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97.6亩,2008年4月,福建省政府又给该公司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面积913.2亩。

高文华自信满满:如果船舶修造厂完工,生产能力将名列福建省前茅,虽然投资过亿元,但大约经营7年即可回本。平潭县发改局此前也通知远大公司,称项目入选2007年福建省重点项目,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船厂开建的同时,平潭也在迅速发展着。2009年7月,平潭建立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首任管委会主任由福州市副市长兼任的干部配置,更让该县的未来拥有进一步想象空间。

高文华为家乡发展感到高兴,但没想到,他的“船厂梦”即将破碎。2010年8月,平潭管委会发出《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迁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拆迁通知》),称根据实验区和福州港平潭港区的总体规划,远大公司船厂的全部用地、用海均在一项工程的拟征用范围内。

《拆迁通知》所说的工程指平潭港区金井作业区一期1号~5号泊位工程。这被誉为“平潭开放开发先行启动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此后也成了福建省重点工程。在主政者的布局中,它总投资预计25亿元、规划年吞吐量1360万吨,无疑能打通平潭与周边地区的交往,提供更便捷的国际国内货物进出平台,战略意义重大。

“船厂建了两年,还没建好,但我们接到通知只好停工了。”高文华无奈,船厂的位置与金井作业区1号、2号泊位有重叠之处,也就是说,他的“重点工程”要给另一项重点工程让步,而远大公司早已备好人才、只待开业,一些合作伙伴也与公司签了框架协议。

船厂“胎死腹中”,平潭管委会与远大公司开始协商补偿,初步方案为补偿9600万元、另加其他物质补偿。对此,声称已投入上亿元的远大公司无法接受。

平潭县政府曾要求各部门“超常规运作”

补偿没有谈妥的时候,2011年3月,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的一家施工单位进场开始填海作业。远大公司试图阻止,并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施工单位请示平潭管委会能否继续施工。事实上,针对远大公司的拆迁手续彼时并不齐全,有关部门尚未对该公司船厂作出征收决定,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也没被收回。

与国内不少被曝光的拆迁一样,经济发展的冲动让平潭难逃“先上车、后补票”的通病。高文华的代理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谓“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下达征收决定,而不是由某个机关直接发个《拆迁通知》。

平潭管委会并非不知道这一点。当年6月,平潭管委会在给施工单位的回函中坦言“目前前期手续尚未齐全”,但强调“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为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我区正加紧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我区要求你司不能停工”。

至于“继续施工可能造成的与工程施工程序不符以及征收用地用海手续完善的问题”,平潭管委会表示“将会及时与省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可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区承担”。

同样求“快”的还有平潭县政府,2010年9月,在给远大公司下发《拆迁通知》一个月之后,该县举行了远大船厂评估及金井作业区前期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显示,会议直言各部门要“超常规运作,采取先办后补手续的方式,尽量简化程序”,同时要积极协调省级对口单位尽快审批。

然而,法律程序并没有那么快。前述施工单位填海作业之前,福建交通运输厅刚向国家交通运输部转报了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2012年6月,交通部审查了申请材料,随后批复了金井作业区1号、2号泊位工程使用岸线的申请——这正与远大公司拥有使用权的海域存在重叠。

6个月之后,交通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中承认了这一点,决定撤销前述批复。

高文华不知道说什么好:尽管暂时保下了这片海域,但在一年多前的2011年5月11日,公司的在建船厂已经被强制拆除了。

拆除的前几天,接到该公司举报的福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某支队多次前往施工现场调查。该支队于拆迁次日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一名县领导早前向队员介绍,他们是“不得已只好先行施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支队建议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潭也开始了拆后的“亡羊补牢”——2011年5月18日,远大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决定收回;11月,针对远大船厂项目的所有用海用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平潭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补偿金额参照评估结果,此外拟提供95.6亩工业用地、30亩商服用地供该公司转产转业。

管委会、县政府当庭否认强拆,被判赔1.9亿元

远大公司开始了为期4年的一系列诉讼。2012年3月,远大公司针对《征收决定》起诉了平潭县政府。未等判决,该县当年5月主动撤回了这份决定。

2013年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平潭县政府“怠于履行举证责任”为由,认定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不足、判其违法。次年3月,曾让高文华“船厂梦”破碎的《拆迁通知》,又因“该通知未送达”被判定无效。

强拆船厂的行为则在2014年4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在递交给福州市中院的起诉状中,远大公司向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索赔3.4亿元,包括在建工程等资产损失1.6亿元、停产停业损失1.6亿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旧损失、海域使用权折旧损失,公司还要求返还被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

第一项索赔里的1.6亿元,是远大公司此前单方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得出的损失结论。相较之下,平潭方面通过评估机构得出的数字是9600万元,二者相差巨大,谁也说服不了谁。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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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平潭 判决 远大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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