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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行政级别低于被告 史上最贵强拆判决难执行
于是,福州中院委托了浙江一评估机构,依据双方共同确定的评估明细,就船厂的在建工程、现场及其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6月,该机构的资产评估结论是1.98亿元,包括在建工程1.94亿元、原材料92.4万元、房屋建筑68.9万元、固定机械265.5万元、临时设施23.4万元等。
对此,高文华表示“很意外”,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则质疑其间多处出现重复评估。
四次开庭之后,2016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赔偿金1.98亿元。至于该公司的海域使用权,目前并未被收回;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争议已在另案诉讼之中。
2016年7月,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院认为,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称,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也无不当,应予采信。
不过,高文华与“船厂梦”无缘了。判决显示,鉴于船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企业用地)已与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制订的相关规划(港口经贸区)已不相适应,远大公司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其原定项目建设,且在建工程、相关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被拆毁或灭失,已无法修复或归还。
有意思的是,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均曾在庭审中否认船厂是其强拆的。他们称,虽然作出过一系列文件,但其都从未以自身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更未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记者注意到,强拆发生的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刚于当年1月施行,行政强拆被取消,强拆只能申请法院进行。
福建省高院没有支持平潭方面的辩解。判决认为,从强拆行为发生的前因后果看,为推进实施有关项目建设,平潭需要收回远大公司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海域,平潭县政府积极配合管委会实施用地用海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同时,县政府在强拆行为发生后曾作出征收决定,并参与协商资产评估、补偿等事务,表明其对强拆造成的后果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
判决难兑现,法官称法院行政级别低于被告
在平潭方面看来,他们解决远大船厂补偿问题的诚意是十足的。在庭审及调解时,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多次表示,平潭曾作出巨大的努力,在今后也将继续努力,使安置补偿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和平的解决。
不过,福建省高院作出判决4个多月后,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依旧没有履行1.98亿元赔偿判决。
2016年10月17日,福州中院向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令平潭管委会、县政府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判决,如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份赔偿依旧没有兑现,福州中院也未强制执行。12月6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陪同高文华来到了该院。
“生效的判决肯定要执行。执行过程当中涉及的特殊主体是平潭管委会,但不管怎么特殊,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福州中院一名副院长强调,该院已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向福州市政法委、福建省高院报告,现在还在6个月执行期内,“平潭是综合实验区,现在又是自贸区,帽子好几顶,跟福州的关系比较特殊,市里协调还不够,要省里协调”。
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也表示,平潭实验区2013年已由福建省直管,获得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行政级别高于福州中院,“从管辖上,平潭脱离了福州,因此体制结构上处于磨合阶段”。
高文华提出能否冻结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账户并划扣1.98亿元赔偿,前述执行局负责人表示“理论上没有划不走的,但这是实验区的钱”,一些钱是“专款专用”。问及能否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被执行失信单位名单、被执行人员名单,或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对其罚款、限制出境,负责人表示为难。
“你都懂这些法律程序,但是,我们目前的特点是‘和谐执行’。”前述负责人说,法院暂时不能这么做,而可以逐级上报,由上级到平潭沟通。另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还不到强制执行的时候”“先沟通谈判,哪有一下子拿出冲锋枪的?这不可能”。
高文华告诉记者,船厂2011年还没经营就被拆迁了,公司一直没拿到合适的补偿,不少小股东都是借钱投资的,目前生活艰难、债主临门,赔偿大多要用来还债。即使延迟履行能有延迟履行金,但难抵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晚还一天,有时候就是十几万利息。越晚还,国家的损失也越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案件既然由福州中院判决,就应由福州中院执行,“和行政级别没关系,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他表示“和谐执行”是应该的,但不能够为了“和谐”就一直拖着不执行。
“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应该在最短可能时间内得到执行,这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权威性的具体体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也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这笔款项属于专款专用,“有可能准备金不够,下一步还需要去筹款等,这些技术问题需要协调”“但是,这类问题应该是当事人优先,不管多少,先赔过去,把当事人的损害给赔上”。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今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也提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福州中院多年来已组织与平潭协调多次,都未成功。”王令律师建议,除了扣划款项之外,法院可直接发司法建议函,给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去信,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如有必要也可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获批后拘留,“制约的手段够多了,关键是看能不能、敢不敢让中央的政策落地”。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平潭 判决 远大 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