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沸点 沸点

河南一民事案件“一案两判” 官方称误将草稿上传

2016年12月12日 08:54 | 来源:澎湃新闻网
分享到: 

藏獒丢失后咬伤九旬老太

闫卫星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太清宫镇开有一个养猪场,他说,为看家护院,他购买了3条藏獒。

2013年5月2日,走亲戚回家后,闫卫星发现原本应该拴在养猪场的3条藏獒全都不见了。随后,他与儿子一同外出寻找,“有人说早上8点左右看到有两个人将狗牵走,我们最终在邻村的贺某家发现找到了自家的3条藏獒。”

闫卫星的儿子闫占占说,藏獒丢失当天,他曾与父亲一同寻找,“狗找到后,一个女的问我‘你就这样空着手过来吗?’这时我们才知道,我家的藏獒把贺某对门的一个老太太咬伤了。”

此时,经闫卫星报警,民警已到场调解,闫卫星说,经过民警调解后,他们打算将狗牵走,但被咬伤的老太家不同意,“他们非要让我们赔钱,但我们认为狗是被人偷过来的,我们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这样没过几天,老太太把我们告了。”

据判决书显示,被咬伤的老太徐贺氏称,2013年5月2日,她在家中休息,闫卫星家的三只狗突然跑到其家中将其咬伤。徐贺氏被送往鹿邑县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伤情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顶颞、枕颞部及左手、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徐贺氏据此索赔6万元。

对于闫卫星事发时狗已被偷走的说法,判决书显示,贺某称事发当天自己骑车从太清宫办事处回家,他所饲养的一条灰色母狗在后边跟着,“被告闫卫星的三条狗,也跟着贺某到其家中,贺某回家后用门板堵着大门将该三条狗堵在后院,三条狗没有栓,准备等失主认领。”

鹿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卫星系三条狗的饲养人,贺某系管理人,三条狗将原告徐贺氏咬伤是事实,闫卫星饲养3条烈性犬无饲养手续,事发前一天没有饲养该三条狗,闫卫星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本赔偿原告损失80%的责任。判决闫卫星赔偿徐贺氏32668.86元,贺某赔偿徐贺氏8167.21元。

编辑:周佳佳

01 02 03

关键词:民事案件 一案两判 草稿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