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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关注食品安全 绑住违法者向利益狂奔的双腿

2016年12月15日 15:25 | 作者:蒲晓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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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吴刚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

尽快出台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化法律条款。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对“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监管的具体办法,抓紧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使基层执法人员对社区通过送货方式推销保健品等销售行为的监管也有法可依。

进一步清理与新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各类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其与上位法相统一。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都需要修订完善。

最严的法律,还需最严格的执行。法律实施后,如何真正树立权威让“严”落实,从而绑住食品安全违法者不计后果向利益狂奔的双腿,成为委员们关注的重点。

全国政协委员贾楠建议,要用“该活则活,该死则死”的市场铁律,引导生产经营者以健康与安全为准绳,规范生产经营。政府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日常监管,从危机应对到风险预防,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

“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奖惩措施要配套。通过建立责任追溯、优质优价的市场激励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的责任,既让消费者放心,也能使生产者真正从确保食品安全、提高质量中获得收益。”贾楠说。

食品安全标准需要细分

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对滞后、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直存在。

在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徐辉就此问题列举了一个数据:“截至2014年10月,欧盟在10大类共315种食品中制定了136923项农药的限量标准,我国规定了284种食品中3650项农药的限量标准,与欧盟相比,我国尚欠缺10万项。”

吴刚同样指出,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上,个别标准或标准中重要指标缺失,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缺少定量限值及与之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不便作为法定依据开展监督执法。

因此,加快食品安全新标准的制定,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在徐辉看来,我国在标准制定上尚有较大空间,建议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形成更多细分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

“一方面加快既有标准的清理整合修订,另一方面加快食品安全新标准的制定公布。例如,个别食品添加剂没有产品标准,部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不全或者不准,无法将进口食品归类到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内,给进口食品安全监督带来了新问题。此外,对网购食品的监管也需要有规则、有举措,做到依法监管。”吴刚说。

“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建议制定修订一批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法监管提供支撑。”全国政协委员岳秉飞说。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产品标准。在加速推动食品安全标准出台的同时,如何保证标准制定的统一与质量,对于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同样重要。

“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是地方标准,也不能是企业标准,应该全国统一、强制执行。”全国政协委员方来英建议。

方来英指出,安全标准只调整安全问题,不调整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以免削弱安全标准的作用。其中,生产企业必须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现在标准上,企业必须能够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经过国家批准,形成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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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协 食品安全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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