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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关注食品安全 绑住违法者向利益狂奔的双腿
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新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些委员指出,政府应当在职能整合、技术能力构建等方面加大力度,并增加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负责。
全国政协常委高小玫在调研中深深感到,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社会共治,更多在理念,外部发动不够。她建议政府主动作为,将社会共治的要求明确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落实牵头和责任部门。
吴刚建议,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执法或者联合执法,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鉴定应制定有操作性的明确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有效衔接。
“整合食药、农业、工商、质检、检验检疫等部门监测数据资源,建立跨部门共享共用和跨地区互联互通的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同时,鼓励探索食药和农业部门综合执法、合署办公等职能合一的工作模式。”全国政协委员王修林建议,进一步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和监管职能。
与此同时,委员们指出,食品安全不仅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还要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点工程进行研究和推进,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关切。
要实现社会共治,就不能仅仅是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还要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举例阐述观点:“譬如,建立健全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征集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与‘红黑榜’披露制度,细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披露制度等,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便捷地取得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不仅仅是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政府部门也要提高与社会机构的合作意识。
“部门应提高合作意识,配合机构改革,主动放权给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检测、甚至检查,直至承担从业者培训、问题诊断及方案提供功能,落实向社会购买服务;与专业院校紧密联系,及时获取研究成果跟进监督;与学术团体、学会组织合作,开展食安科普活动、提供公共信息,并培育其权威性。”高小玫呼吁积极推广地方探索出来的好经验。
“譬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彭静在发言中举例谈到,“除了‘业内人士’等知情人举报外,一些具有打假能力和打假意愿的人也应当从正面得到政府的积极引导。”
“还应鼓励探索新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监督。”高小玫补充道:“如网络食品的平台监督,支持行业组织自律,引导其参与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而要实现这些,首先需要鼓励并培育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建立。”
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重要的社会力量。通过媒体的宣传让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是推动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委员在调研中普遍发现,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宣传的重点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此,贾楠、彭静等委员提出,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努力构建涵盖食品安全所有职能部门、社会公众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宣传体系,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报、刊、网、视、信”宣传体系,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
在委员们看来,完善法律本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建立全面的法律宣传体系,是将法律威慑力落到实处的重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食品从业者带上“金箍”,提高公众安全感,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局面。
编辑:薛鑫
关键词:政协 食品安全 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