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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监护人缺位 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2016年12月20日 15:36 | 作者:刘会民 侯艳 |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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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刘会民 侯艳)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0日)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草案就监护制度又作出哪些修改?

草案一审稿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做了完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加强责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近年来父母等监护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有曝光,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不少人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人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易轻易的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很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此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出现监护真空,草案二审稿还做出修改,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做出其他临时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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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护人 监护 草案 智力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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