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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监护人缺位 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原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表示,草案中突出国家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对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尤其是在应对社会老龄化方面有重要意义。“过去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调查发现他们并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也没有那么多的人手,经费也有问题,不得不建立以国家支持和国家财政税收为保障的制度,给被监护人提供法律保障。”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这次三审稿将可恢复监护权的对象范围,扩大为“父母或者子女”,这意味着子女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时,监护权被撤销后也能恢复。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其监护人资格都将无法恢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编辑:梁霄
关键词:监护人 监护 草案 智力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