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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至今未纳入职业病 维权无法律保护很尴尬

2016年12月26日 11:20 | 作者:马超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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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续工作11个小时猝死

单位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王某系江苏省某演艺集团员工,2003年王某进入该演艺集团从事乐器演奏工作。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王某根据演艺集团安排前往常州演出,当日23时30分回到单位,并将演奏器具搬回宿舍。3天后,王某被单位同事发现死在宿舍,后公安机关认定为心源性猝死。

一时间白发人送黑发人。王某的父母认为,虽然演艺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是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但是在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强度显然非常大,且演艺集团在明知工作强度大、可能会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员工休息,没有给员工进行体检,最终导致他们的儿子因劳累等原因猝死,演艺集团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父母遂将演艺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演艺集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被告演艺集团辩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王某去世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时间长达10余小时,虽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告安排超时工作与王某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王某演出完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王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被告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演艺集团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此判决已生效。

编辑:梁霄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工作 循环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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