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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至今未纳入职业病 维权无法律保护很尴尬

2016年12月26日 11:20 | 作者:马超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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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短时间内就能完成。”聂彩莲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完善、落实现有的相关制度进行救济。首先,应严格落实休息休假和定期体检制度,宪法、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都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有一些强制性规定,切实执行落实相关规定尤为重要。

其次,应改革工会制度。“需要改革工会制度,淡化其政治色彩,突出职业团体的特征,强调其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发挥平衡劳动关系的作用,并完善具体维权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聂彩莲表示。

再次,应当设立专门认定机构。对于“过劳死”的认定要把握3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二是过劳的事实;三是过劳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为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劳动卫生与健康监督管理机构为认定机构,该机构应由工会、用人单位、政府、专家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门认定机构明确“过劳死”的界限,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维护“过劳死”的存在地位。

“还应当严格规制用人单位的责任。‘过劳死’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一种行为,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聂彩莲说,一方面,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不愿意作证,因此,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更有助于“过劳死”的认定;另一方面,侵权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仅局限在民事责任层面,还应涉及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明确界定用人单位的责任来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聂彩莲认为,还应当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关系存在与发展的有力后盾,它的存在不能仅仅是一纸空文,最重要的是落到实处,从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坚实的保护程序。规制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工作方面遇到困难时不至于手足无措,不至于迫于生计而玩命加班,同时分担用人单位的压力,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能力通过增加用工来取得收益。(记者 马超)

编辑:梁霄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工作 循环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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