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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强区放权”调研报告:这四个领域事权下放、承接问题多

2016年12月29日 10:17 | 作者:张小玲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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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规范承接单位机构性质和办事流程

调研发现城市更新中,规划国土下放了大量事权给各区,却并未指定具体承接部门,承接单位在机构性质、部门、具体经办人层级、专业素质,以及办事流程等方面五花八门,各有各的做法。以龙华新区为例,本次下放的规划国土类事权,承接部门在新区对应的是事业单位,不适合承接相关审批、执法等事权。长此以往,将对企业办事带来巨大的困扰和不变。评议组建议应对各区、新区承接相关事项的机构性质、人员要求、办事程序等予以规范,避免引起新的紊乱。

评议组建议对存在争议的事权下放问题,有关市直部门和区政府宜面对面、点对点、就事论事地对相关事权下放与否,对城市规划、建设等各方面的影响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厘清权力与责任边界,明确事权下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交通运输

事权“授”和“受”管控还需明确

为保证事权下放的效能,市交委根据放权实际需要,将人、财、物、事全面下放到对应10个区设置的辖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委向辖区交通运输局下放的事权包括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公交客运、机动车维修等。市交通运输委向专业管理局下放审批管理事权共34项。

评议组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系统放权过程中事权“授”和“受”的管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细分问题:哪些事权应该下放?下放事权谁来承接?事权怎样放?下放事权怎样管?

比如,下放事权应该全面考虑下放部门和承接部门的需求和能力要素。在道路建设事权方面,各区有多种需求,有的要求所有道路市投市建,有的要求所有道路市投区建,有的要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市投市建、次干道及以下道路区投区建,有的要求跨区道路市投市建、不跨区道路市投区建,有的要求跨区道路市投市建、不跨区道路区政府投资市交通运输委辖区交通运输局建设。

需要强调的是,在事权下放过程中,针对受权主体意见不统一的道路建设和管理问题,可以按照“先试点、后整体推进”的思路进行。

建议

以现实问题为切口,精准放权

交通运输调研中,评议组建议以交通运输实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切口,精准放权。比如“断头路”和交通拥堵不同类问题的放权。以“断头路”为例,在解决断头路的问题上,不宜简单采用“辖区断头路交给辖区打通”的做法,而应该区分对待:涉及跨区划(跨市、跨区)的断头路应该由市交通运输委协调解决,行政区划内的断头路可以由区政府、所辖交通运输局在区内协调,实施专项治理。

城市管理

此前放权给各区局出现一些衔接问题

市城管局最终确定将道路绿化、公园管理和户外广告等5项管理事权和3项行政许可下放各区。除国家级重点公园、大型城市公园、特色示范公园、跨区公园外,其他建成的市属公园管理和未跨区的新建公园投资建设及后续管理事权,将下放各区实施。

从所调查的区来看,罗湖区共有此类公园8个,其中的6个都存在管理专业性、品质要求高等问题,希望市城管局继续管理。福田区由于没有相应机构,对于承接辖区内的皇岗、梅林等公园,处于纠结状态。南山区认为大南山公园不属于新建公园,不应该在本次下放权力的范围,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接。龙岗区则表示,由于公园建设为市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仍然需要向市级部门办理,办理过程将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影响建设进度。

对于跨区公园的管理,市城管局认为,跨区公园横跨多个区、有的多达4个区,跨区公园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如果需要征求相关区的意见,如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难以协调落实。因此,建议跨区公园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不宜征求区的意见。调研组认为,既然有此结论,就应该制定规则,迅速形成规则加以落实。

此次调研还发现,这次强区放权前,深圳市城管局多次放权给各区局,过程中出现过一些衔接问题。例如绿地管养,当时由于是一纸文件移交,交接时间短,一度造成区局难以承受。为了防止此前状况再次发生,各区建议下放权力过程要精细、准确,移交过程要平顺,时机也要把握好。他们建议绿地移交不少于三个月,公园移交不少于半年。其他管理权限也要待时机成熟方可移交。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真空,影响对市民的服务。

另外,关于户外广告(含LED、立柱广告)审批管理事权承接问题。所调查的四区城管局均认为,目前这项事权权限界定不清,承接条件还不成熟。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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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协 调研报告 强区放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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