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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玉米案”再审 能否破除收购垄断?
就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2016年4月5日,王力军因收购、贩卖玉米被捕,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认定他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须取得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列举了非法经营行为,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产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等。这就是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将王力军判刑的法律依据。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真的够得上非法经营罪吗?
首先要承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确实有违《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可以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一定的罚款。至于无证收购玉米是否达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说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换言之,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可否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则要由《刑法》说了算。
编辑:梁霄
关键词:收购 粮食 玉米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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