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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玉米案”再审 能否破除收购垄断?
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前提除了“违反国家规定”,还得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要件。而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了吗?此前有报道称,王力军只是在农闲时节收购玉米,以追求差价赚点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收购行为只要不违反契约,不搞坑蒙拐骗,没有垄断排斥其他人经营,只能算作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其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与非法经营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产品等相提并论。
不少声音甚至认为,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自己出力,自己出车,农民足不出户就卖了粮,不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在客观上减轻了粮农的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比如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了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他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并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恐怕也就谈不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充其量是动了相关部门与公司的垄断“奶酪”而已。根本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可喜的是,最高法如今指令再审这起“玉米案”,虽不一定会促成翻案,至少会促使相关部门对类似事件再思考。在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多年来存在着大量无证收购粮食的小贩,这些个体收购者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存在,这确实是应该思考并理顺的问题。实际上,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个重要举措:从当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执行带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可太死板。期待“玉米案”再审能破除粮食收购垄断。(何勇海)
编辑:梁霄
关键词:收购 粮食 玉米 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