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诉讼造假新套路:原告被告联手制造虚假诉讼

2017年03月22日 15:52 | 作者:范春生 | 来源:半月谈
分享到: 

原告被告联手制造虚假诉讼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双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特别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虚假诉讼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借用国家司法权,骗取法院的民事判决,破坏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孙长江说。

一年多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方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方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方的上诉请求,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

第二巡回法庭查明,曲叶丽是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个公司由二人控制。该案债权为虚构,实际是王作新、曲叶丽夫妇想达到8000余万元钱款转移,最终躲避其他债权人追债的目的。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告诉半月谈记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诉讼“造假”新特征

“由于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打击虚假诉讼面临一定难度。”孙长江表示。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表示,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涉诉讼“造假”对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及辨别力提出考验。办案人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将虚假陈述、伪证、恶意串通等识破,使其无处藏身。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虚假诉讼归纳起来有两大特征:首先是在立案阶段,申请保全来立案的一般不是原告本人,而是委托代理人。“造假者提供的资料多为复印件,授权委托事先填妥,授权人不是在法官面前签字授权,身份未经核实。”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杨光透露。

其次在庭审阶段,造假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之中。一般原告或被告本人不出面,委托法律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者双方均愿意调解、有现成的调解方案,要求办案人员按已有方案出具调解书。庭审中双方彼此合作,不存在对抗情绪。

编辑:梁霄

01 02

关键词:诉讼 造假 原告 被告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