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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之变:“小大人”门槛降至八岁
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个月在立法领域发生了一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性大事件,你知道是什么吗?答对的可获小红花一枚,答错的罚抄下文“变化篇”一遍以督促学习。
答案就是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
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那么,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变化?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姬广胜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详解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种种新规。
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出台。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实现与其出生后自然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效衔接,尤其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期间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出生后可提起索赔。
编辑:梁霄
关键词: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