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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 当企业名誉毁于新媒体谣言

2017年05月03日 15:32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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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与实际损失不匹配

姚辉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定企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多偏向于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在大多数诉讼中,被侵权企业得到的实际赔偿额与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匹配,甚至相去甚远。

报告从案例实证的角度,也证明了姚辉的观点。在对389件案件进行统计后,报告课题组发现,目前最高的赔偿额是淘宝诉《IT时代周刊》一案。报告指出,目前赔到了30万元。但是其他案件的赔偿数额基本都在5万元到10万元这样一个区间,而且多数是在3万元以下。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翔用“非对称战争”来形容赔偿数额低的窘况,“新媒体侵权于企业而言,就像病毒之于药物,企业维权‘是用导弹打蚊子’”。

在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前,惠翔有过16年的法官职业生涯。在惠翔看来,我国侵权法一直秉承“填补”原则,“惩罚”是例外。反映到立法层面,侵权责任法领域中一直未承认企业具有一般人格权,也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而企业名誉权受侵害的损失往往是新媒体侵权的最直接后果,但却很难量化赔偿。

“我们调研了北京市2010年至2016年企业商誉侵权纠纷情况,总体来看,赔偿额基本上也就是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但原告的损失却不仅仅是这个金额。”白小莉介绍,有一些企业,在上市或者其他关键时刻,遭遇一些贬损或有一定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失惨重。

“认知鸿沟是导致判决赔偿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惠翔看来,新媒体侵权的后果早已超出了生活经验法则的范畴,特别是民事法官,很难理解互联网领域中流量即金钱的概念,也就无法从侵权者获益这个角度去考虑赔偿数额。“再加上因果联系这个环节,怎么证明客户流失或销量下降一定与网络名誉侵权直接关联?”惠翔认为,如果在立法上不突破这个问题,很难要求法官用“相当因果关系”去解决此类证明难题。

同样,在白小莉看来,侵权言论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出现,这个证明难度非常大。在司法实务界,目前也是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

编辑:梁霄

关键词:维权 难度 赔偿 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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