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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 当企业名誉毁于新媒体谣言

2017年05月03日 15:32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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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白小莉建议,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途径。不正当竞争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而知识产权庭有一定的市场思维和创新性,对权利人的保障更为有力。

白小莉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就曾表示,要让权利人真切感受到侵权得到了遏制,更要让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以便对潜在侵权形成有效威慑。我们宁愿看到“侵权人鬼哭狼嚎,不愿看到权利人怨声载道”。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看来,企业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还可以包括合理开支的部分。“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负担的支出,也可以作为一个请求纳入赔偿范围当中。”朱虎说。

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指出,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享受传播便利更要承担风险

记者发现,与企业的关注点不完全相同,在对待新媒体的态度方面,学者们更加注重保持一种平衡。

“我们既应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也应对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商誉进行必要的保护,以彰显法律公正善良之术的品格。”姚辉认为,新媒体的发展为信息的及时、高效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影响力的愈加广泛与深远,必然引致其应当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

“面对问题,我们所需要思考的不仅仅是企业利益,还包括了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问题。”朱虎指出,什么叫谣言?就像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揭露,我们很难发现真正的问题。

2008年,河北发生三鹿奶粉丑闻。三鹿集团在受害者揭露三聚氰胺事件后,第一反应是委托“权威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并称受害人的揭露为“谣言”。

“法律是公平的,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要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在互联网时代,既要协调言论自由,也要保护权益,同时还要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这三个利益的协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他强调。

有过法院挂职经历的程啸则进一步指出,法院的判决,都是经过慎重考虑才作出的。“基层法院,很多时候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要考虑到这个判决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程啸说。

上述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形成的报告则强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相比于传统时代已经不再是人格权益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二元冲突,而是人格权益、言论自由以及信息网络行业之间的三元对立与平衡。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机制,用来区分可能的谣言和可能的真实言论。”朱虎认为,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承受网络所可能带来的正常的风险,正如西方一句谚语所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如何达到所谓的平衡状态?

姚辉指出,在行业规范领域,新媒体从业者应当设置自我约束、自我净化机制,更加谨言慎行,在传播新闻、发表言论之时应严格忠于客观事实,而非有意或无意进行推测从而误导公众,进而违背职业操守、损害他人名誉、商誉以及经济利益;在法律法规领域,理论与实务界应加深研究,为更先进的立法、更精准的司法提供有益指引。于潇

编辑:梁霄

关键词:维权 难度 赔偿 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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