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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走案犯扇民警耳光 女主管获刑

2017年07月12日 08:46 | 作者:刘洋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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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问

为何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追责?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湖南警方的执法符合规定,且有齐全的法律文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阻挠,为何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妨害公务罪?

于某等十人劫夺被押解人员一案的主审法官栾广萍解释称,相对于妨害公务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罪的量刑还是比较重,起刑是3年。人们通俗理解这个罪名可能是“劫法场,劫囚车”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此罪的起点应该在确立监管关系开始的时候。

“哪怕没有走,警察在出示了拘留证,也被认为在押解途中。”栾广萍说,在此时如果抢夺致使被押解人员逃脱便构成此罪。事实上也是,在民警已经给对方戴上手铐进入电梯时,又被对方抢出,强迫解开手铐让两名犯罪嫌疑人逃脱。

胡某的主审法官于敬民表示,法官在办案中也考虑过妨害公务罪的问题,妨害公务罪用于如交通秩序管理、社会打架斗殴、暴力抗法等,而这个案子则属于司法活动进行中的特殊场合。

胡某被确定为主犯依据是什么?

胡某受审时曾辩解称,她没有参与抢夺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是在会议室内“一时冲动”打了警官,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主审法官于敬民解释称,在案件证据中,监控录像能看到胡某亲自动手抢夺、推搡,虽然没有实际参与电梯劫夺在押人员,但整个犯罪过程连续完整。她看到警察羁押运送犯罪嫌疑人,积极地参与抢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并在后续控制民警过程中,她进行了扇耳光等侮辱行为,降低了民警执法办案的能力,降低了对方押解犯罪嫌疑人回湖南的能力。因此,应定为同案犯,而不是简单的妨害公务问题。

其次,于敬民说,虽然胡某提到会议室没有监控录像,但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供述等,能够达成相互印证。推人、扇耳光等一系列动作,证明她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主动的作用,因此认定为主犯的角色。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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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劫走案犯 扇民警耳光 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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