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观察 观察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离婚协议被判无效
案情回放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二人育有一子。2016年,刘先生想以个人名义再购买一处房屋,与张女士商议后,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随后,双方签署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这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而“假离婚”,同日他们又去了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该房屋因卖方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的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假离婚”约定显失公平
诉对方“净身出户”被驳
案情回放
李女士和李先生结婚20多年,2005年,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协商决定“假离婚”,并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但为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于此;其他的存款、保险等家庭财产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个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归对方所有。双方离婚后,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先生 女士 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