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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江湖:代理商层层抽佣,支付机构“默许”?

2019年01月30日 07:38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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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商以支付机构名义推销,业内:支付机构对商户审核不严

事实上,网络售卖POS机早在2016年就已被央行明令叫停。2016年9月30日,央行下发《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但是,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顶风作案”的不在少数,如今在网上找到POS机的购买渠道非常容易。在搜索引擎中输入POS机,会出现很多代理商的广告页面,在QQ、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也很容易搜索到POS机代理商。此外,电商平台还有各种穿着“马甲”的POS机销售商。有商家打着打印纸的名义售卖POS机,而评价区可以看到部分买家晒出的POS机商品图片,还有很多买家在评论中提及“秒提”、“到账”等字眼。

一位支付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POS机的泛滥根源在于,支付机构对商户的审核不严。支付机构允许商户使用POS机,并不是出售POS机,而是把POS机的使用权交给商户,二者是长期协议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尽到审核义务,但有些企业为扩大规模并不会严格遵守规则。

根据央行2013年7月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POS机是资金结算服务中的一部分,只有商户符合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收单机构才能为商户安装POS机。

而在实际运行中,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收单业务交给外包商或代理商,由外包商或代理商负责拓展客户。在此过程中,外包商或代理商往往疏于对商户进行资质审核,层层发展的下级代理商更是不受约束。2015年,央行曾发文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规定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然而,乱象并未就此停止,从记者咨询到的十几位代理商情况来看,没有一人要求出具营业执照等材料,只需付钱即可买到。

并且,很多外包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在外推销,但其本身营业资质存疑。“瑞联盟”招商负责人声称瑞联盟是瑞银信的子公司,但在瑞银信公司官网没有任何与该联盟有关的信息。瑞联盟的官网显示其公司名称为“深圳瑞联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据此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搜索到任何信息。而据官网显示其公司地址在安徽合肥,以“瑞联盟”为关键词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册地在安徽合肥的企业只有一家,安徽瑞联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相关的业务,没有任何金融类业务。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徽瑞联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参、控股关系。记者就此事向瑞银信公司咨询,客服表示,瑞联盟不是其旗下组织或子公司,只是“一个比较大的代理商,自己成立的”。

一位支付业内人士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清楚代理商的POS机销售流向,但由于它们也能从每笔交易中获取手续费,所以POS机卖出去越多交易量越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能从中赚取更多收益。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代理商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这一态度还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变有关。自2016年9月6日实施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进行调整,史称“九六费改”。在此之前,刷卡手续费按照商户行业分类定价,一般类商户的手续费率为0.78%,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联按照7:2:1的比例分成。“九六费改”之后,发卡行向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费率水平,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行、收单机构各承担50%;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费率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六费改”目的之一在于治理套现等乱象,然而由于收单机构的利润空间被压缩,它们面临较为严重的盈利挑战。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告诉记者,在整个银行卡产业链中,收单环节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属于典型的完全竞争行业,利润微薄。“九六费改”之后,收单环节从政府指导定价变为市场定价,竞争更趋激烈。

以目前常见的0.6%信用卡刷卡手续费率计算,发卡行最终可获0.4175%,银联可获0.065%,收单机构拿到的为0.1175%。如果再降低手续费率水平,收单机构利润将被进一步压缩。因此,收单机构倾向于进一步拓展盈利渠道。前述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支付机构的小POS机产品,名义上针对小微商户,其实大部分都卖给个人用来套现。“其实这就是规则和操作的差异,有些企业为了赚钱会不择手段。”

律师表示,出售POS机用于套现应承担法律责任

买POS机进行套现的人,常见目的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卡还卡,套取一张信用卡的资金来偿还另一张信用卡的账单。第二种是在同一张信用卡内实现信用循环,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账单日和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差,将下月额度套取出来还这月账单,以实现账单延期。

一名长期使用POS机套现的网友表示,“我每个月得刷5万,钱不够用,每个月房贷就8000多”。但他清楚这只是债务的腾挪,本月5万账单还清了,下个月消费账单还有5万。名为“万博”的网友则表示,“欠了很多网贷的钱,但是又不想信用卡逾期的人只能这么搞,可以拖延一下时间而已”。

在调查中新京报记者发现,也有利用POS机代理销售模式来投机获利的人。一位代理多家POS机品牌的销售商将行业现状总结为“新手看费率,老手撸羊毛,骗子求返现,大家都在拼智商。”他对记者说,新手买机器,认为费率最低的就是最好的。老手则看中机器所能带来的利益,比如套现的利差,各大银行的信用卡优惠活动。“骗子”指的是卖出机器后跑路的代理,不给客户发放返现将其据为己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记者表示,个人使用POS机进行套现涉嫌违法,只是当数额较少时,不容易引起关注。当套现数量巨大、影响金融监管秩序时,会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肖飒表示,在POS机买卖行为中,若出售方明知买受人为套现所用,仍为其提供作案工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出售方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不进行任何审核、不掌握经营信息,还向不特定对象(自然人)推销POS机,并且涉嫌教唆用于不正当用途,这种行为已经违规,最终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吊销支付牌照。

套现行为还会对个人带来金融风险。某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表示,银行对信用卡刷卡数据有一套监控系统,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可能去对持卡人的消费行为进行核实。如果确认是套现行为,就会采取一定措施,例如降额度或停卡,并且还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对以后的贷款和其他金融消费产生影响。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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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o s机 代理商 机构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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