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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讨薪 加班不慌
作为员工,加班常常身不由己,依法索要加班费更是无可厚非。2018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类案件626件,其中,涉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有210件,占劳动争议总案件数的34%。
【案情回顾】
黄先生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切配工,入职时仅约定月工资4000元,对每月工作天数未作约定,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上班后,公司告知其每月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安排休假。黄先生的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
2018年1月31日,黄先生提交离职申请,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餐饮公司辩称,公司与黄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已经将厨房承包给张先生,后厨工作人员的招聘工资发放等事宜均应由张先生负责,给黄先生发放工资的主体是张先生个人而非餐饮公司。此外,餐厅于2018年2月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公司,登记经营者由陆某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对黄先生工作时间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变更后原登记经营者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变更后的新公司要承担原公司的债权义务。法院认为在仲裁阶段餐饮公司已经承认劳动关系,在诉讼阶段没有证据将其推翻。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黄先生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共计1.8万元。
【法官说法】
在追索加班工资纠纷中,先得明确以下问题: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餐饮公司与黄先生之间符合上述要件,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对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该由谁承担?加班事实的存在通常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工资 加班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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