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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曹红彬“伤妻案”改判无罪 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

2019年05月15日 07:1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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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曹红彬“伤妻案”改判无罪

2002年其妻睡觉时遇袭,曹红彬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坚持申诉;无罪判决认为案件有多处疑点

  已服刑15年出狱的曹红彬(右一)13日下午在禹州法院领到无罪判决。左一为其辩护人之一张旭华。受访者供图

已服刑15年出狱的曹红彬(右一)13日下午在禹州法院领到无罪判决。左一为其辩护人之一张旭华。受访者供图

曹红彬是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在彭店乡大街上经营一家批发部。

2002年5月10日,曹红彬因“伤妻案”被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06年,曹红彬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并开始服刑。在服刑期间,他坚持申诉,从不认罪。2017年出狱后,曹红彬继续申诉。2019年5月13日,禹州法院重审改判曹红彬无罪,除了被告人曹红彬的作案时间问题,他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也存在4点不一致。

曹红彬表示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并希望“自己的生活回到正常轨道。”

2002年4月20日凌晨2点,河南男子曹红彬的妻子在自己门店睡觉时遭袭,曹红彬后被指控和另一女性有私情而袭击了她。

曹红彬最初被指控故意杀人,后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2006年7月18日,案子经过多次重审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红彬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

曹红彬一直坚持申诉。

2019年5月13日,禹州中院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改判曹红彬无罪。

曹红彬被指控和另一女性有私情而袭击妻子

许昌中院2002年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2年4月20日凌晨2点,曹红彬驾车回家,先把车停到家后面的税务所院内,然后步行回家,到家后发现妻子满脸鲜血倒在地上,惊恐之下喊邻居一起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作案凶器是一块石头,凶手抱起石头砸向睡梦中的被害人,被害人虽然被抢救过来,但构成重伤。

同时曹红彬家中失窃,两个钱箱被抛弃在案发现场附近。曹红彬提到当晚自己把车停好后,发现路上有一男子推着摩托车,形迹可疑,曹红彬大声问是谁,对方听到后驾车离开。

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展开走访无果,但同时发现曹红彬和另一女性有私情,且案发当日与该女性有数次电话联系,曹红彬最后一次和该女性通话是案发日凌晨2:09。

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公安机关初步怀疑曹红彬具有杀妻后和该女性结婚之动机,属于自己作案后伪造现场。曹红彬随即被监视居住,4天后曹红彬作出了认罪供述,随后曹红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5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案件曾陷屡次发回重审“循环圈”

2002年10月29日,曹红彬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曹红彬在检察院提审时翻供,且在以后的多年诉讼中,始终不认罪。

2002年12月10日,曹红彬一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曹红彬上诉。

2003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8月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4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再次审理,而是将案件降级至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005年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0月14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5年11月11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2005年12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6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定案。

曹红彬开始服刑,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从不认罪,服满了15年刑期。

2017年4月20日曹红彬出狱后继续申诉。

其实早在2012年5月,许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存在重大疑问,建议法院重审。2018年许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鄢陵县法院重审。2019年2月,该案变更管辖,由许昌中院指定禹州市法院审理。

2019年5月13日下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最终,禹州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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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曹红彬“伤妻案” 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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