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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
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和培训广泛开展。各地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于元旦、春节期间举办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集中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帮扶。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2811家,工作人员3.4万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2018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实名制培训49.4万人。建立了500家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350家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残疾人就业方式丰富多样。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创业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优化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管理,鼓励“互联网+”就业。制定《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针对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安排辅助性就业,集中组织生产劳动,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采取灵活方式。截至2017年,全国所有市辖区至少建立了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优惠措施帮助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创业。近十年来,中国残疾人就业总体规模与结构趋于稳定,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保持在30万人以上。2018年,城乡持证残疾人新增就业36.7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11.8万人,农村新增就业24.9万人。截至2018年,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948.4万人。
产业扶贫助推贫困残疾人就业增收。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以来,中国扶持近1300万残疾人发展生产,其中676万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各地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5490个,安置88.1万残疾人就业,扶持带动176.9万户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支持残疾人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手工业。深入实施“雨露计划”,优先培训贫困残疾人,将适合从事农业生产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民教育培训相关工程,鼓励他们在农业领域创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残疾人贫困户优先接受培训,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落实残疾人贫困户培训后资金、场地、设备、市场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就业创业服务与扶持政策措施。将优秀脱贫致富残疾人纳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制定《发展手工制作促进贫困残疾妇女就业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对残疾妇女的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发展手工制作,促进贫困残疾妇女就业脱贫。鼓励“全国巾帼脱贫基地”负责人、农村致富女带头人等与残疾妇女结对帮扶。在城镇举办劳动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扶持残疾妇女自主择业创业。
六、 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生活质量提升,获得感显著增强。
残疾人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按照平等不歧视原则,国家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国家承担更加积极的义务,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将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对残疾人实行社会优待等。
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按照“普惠+特惠”的原则,通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依法对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给予重点救助,综合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截至2018年3月,全国共有904.4万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近90万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在城市公租房、旧住宅区整治建设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住房。2018年,全国共有62万残疾人享受公租房保障。各地通过贷款贴息帮助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截至2018年,中央财政共支持176.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完成危房改造。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集中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户均补贴标准为1.4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部分省市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给予优惠和补贴。
残疾人福利体系初步建立。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8年,受益残疾人超过2190万人次,发放补贴超过230亿元。大力发展托养服务,残疾人托养设施逐年增加。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已竣工托养设施791个,总建筑面积214.8万平方米,共有残疾人托养机构8435个,为22.3万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有88.8万残疾人接受了居家服务。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和人才培养等机制,制定托养服务国家标准,积极培育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托养服务。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托养建设进程,探索以贫困重度残疾人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农村托养模式。公园、旅游景点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残疾人发放专用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军人、警察等特殊伤残群体实施抚恤和优待政策。大多数城市对残疾人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
残疾人社会保险保障力度持续增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残疾人参保支持力度,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的企业给予参保补贴,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保给予补贴。截至2018年,2561.2万城乡残疾人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1024.4万残疾人领取养老金。595.2万重度残疾人中有576万人得到了政府参保补助,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达到96.8%;另有298.4万非重度残疾人享受全额或部分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近年来,残疾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比例持续上升,2018年,持证残疾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79.2%。试点和完善与残疾人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致残补偿标准。2018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3874万人,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6.9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8.5万人。部分地区探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财政给予参保补贴,缓解了残疾家庭的经济压力。在全国15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残疾人基本护理服务费用按规定支付,减轻了残疾家庭的护理负担。
编辑:曾珂
关键词: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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