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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履职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履职方式现代化。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法治方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权为民有、权为民享、权为民赋、权由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主要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和推进,政协更需强化依法履职意识。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政协三项基本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利,是国家赋予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该由法律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政协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方面,从长远来看,理应纳入法制轨道。目前政协履职依据还局限于是党内文件和政协章程以及相关配套性制度,宪法规定过于模糊简单,此外没有专门法律。推进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扩大政协履职的法律授权将是今后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法治方式还包括,政协履职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更不能违法。
开放方式。现代社会是开放社会,尤其在民主政治领域,公开透明、公平正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人民政协作为扩大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履职方式必须扩大开放度。要坚持“开门办政协”,建立健全政协密切联系社会大众的机制:包括提高政协会议、履职活动的开放性透明度,允许各界群众参观和旁听政协会议,监督政协履职活动;包括建立健全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平台和工作机构,如有的地方在乡镇、街道建立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室,让政协委员定期地经常性听取身边群众的意见建议,受到了基层群众欢迎,起到了良好效果。
理性方式。理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推进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要提倡理性思维和理性表达观点见解、意见建议,摒弃情绪化等非理性表达方式,通过理性的协商,减少分歧、增进共识、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
界别方式。政协组织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机构,其构成既不同于西方议会的党团模式,也不同于我国人大代表团构成形式,而是由三十多个界别构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协民主是界别民主,政协民意是界别民意,这也正是政协民主的价值所在。推进政协履职能力及其方式现代化,一条重要途径就是要更加重视和强化政协的界别构成特点和界别民意特色。要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的变化和统战工作范围的调整,及时研究调整和优化政协的界别构成,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深入推进界别协商、界别调研、界别视察、界别大会发言、界别提案、界别社情民意信息等,提倡在政协履职中发出界别集体声音、反映界别普遍诉求、维护界别整体利益。要探索建立健全界别民意规范有序的汇集机制,以防界别民意被滥用或冒用。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政协 现代化 履职 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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