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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02月23日 15:42 | 作者:舒迪|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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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月2日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虽然只是暂行办法,但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向社会救助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据介绍,社会救助制度是向特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法制办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对于特困人员供养,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困人员的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医疗救助,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明确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规定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征求意见稿对于临时救助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专门就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出规定。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并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救助款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

编辑:罗韦

关键词:救助 规定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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