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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民政部出台指导意见——

助残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2014年12月02日 10:54 | 作者:顾磊|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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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顾磊)11月25日,中国残联在其官网公布与民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该项新政将加大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

  据了解,多年来,助残社会组织为国家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但从总体看,助残社会组织依然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

  在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方面,《意见》规定,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重点引导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同时,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试点经验,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

  《意见》要求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目录,制定具备承接项目资质的助残社会组织的规范和标准,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提供平台和依据,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此外,《意见》还要求优化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要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现有综合服务设施或服务场地,为初创期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在资金方面,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时激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资助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会组织。

  《意见》还规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加强助残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

 

编辑:曾珂

关键词:助残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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