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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

今年中央财政已投入5000万元启动资金

2015年07月28日 16:13 | 作者:顾磊|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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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日前,国务院批准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防艾基金”)。

  7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及《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防艾基金的筹资方式、管理机构职责、支持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对象,并对资助项目的申请、确定和实施作出了相关规定。

  基金筹资渠道多元化

  社会组织防艾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及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据悉,今年中央财政已投入5000万元启动资金。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办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民政部则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基金还将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鼓励社会组织

  申请成为培育基地

  《办法》透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具体包括: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政府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将建立专家库开展项目评审

  社会组织防艾基金每年将向全国公开征集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资助的社会组织和项目。

  《办法》规定,基金将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同时,基金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还要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此外,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社会组织 参与 艾滋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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