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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让社会主义劳动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14日 08:27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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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不管称他们为建筑工人、进城务工者还是农民工,他们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大厦默默奉献、创造财富,值得我们尊敬和关注。他们中的一部分或许遇到工伤维权、追讨欠薪、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困难,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去关心、爱护和帮助。

 

  【阅读提示】

  建筑工人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当前建筑业的特殊性,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难,待遇落实难,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等方面。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二、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三、立足产业升级,积极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四、发挥工会作用,畅通工伤诉求的组织渠道;五、加强部门协调,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的问题较为突出。为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率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组成联合调研组,于今年1月上旬和2月中下旬,赴北京、江苏、湖南进行了专题调研。

  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2013年,全国建筑业创造产值近16万亿元,项目60余万个,累计施工面积超过百亿平方米,从业人员约4200万,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为维护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也结合实际,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是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监管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二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建筑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建筑工人的就业特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取得了积极效果。三是针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难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明确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四是组织实施了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专项扩面行动。近年来持续将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扩面重点,建筑企业参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16.5万户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977.6万人,其中农民工666.4万人。

  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

  尽管通过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措施,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保障有了明显改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约1000万人,不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4,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已参保人员主要是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而参与施工的一线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的很少。究其原因,一是工伤保险费用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因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概算中未单独列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为压缩成本,往往会牺牲工人权益,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二是依法强制参保缺乏有效手段。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划账、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手段促使参保缴费。但目前此项规定尚无实施细则,各地反映实践中较难实施。三是目前一些地区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征”的办法,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捆绑缴费,增加了征缴工伤保险的难度。四是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建筑工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弱。

  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难以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的存在。由于建筑企业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和建筑工人流动性大的特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现象较普遍,进而影响到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展。一是建筑劳务用工工种转换快,季节性、临时性强,流动性大。许多劳务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工资高低等在项目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频繁流动,不签劳动合同现象较普遍,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确认。二是部分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工人手中没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等,从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建筑工人工伤待遇落实难

  一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较复杂。工伤认定要经过受理、审核、取证,以及对认定不服而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的等待时间较长,流程也较复杂。二是部分企业不积极为职工落实工伤待遇。事故发生后,企业为规避因事故带来的行政处罚,不愿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在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推诿阻挠。三是建筑市场不规范,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建设的现象大量存在,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难以落实待遇。

  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普遍偏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就业门槛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以上,对安全生产技能掌握不够,对工伤保险政策缺乏了解,依法维权意识较为薄弱。三是安全教育培训比较欠缺。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在单个企业工作的时间短,企业普遍不愿承担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责任,且很少对农民工进行权利告知和依法维权教育。

 

编辑:付鹏

关键词:工伤 企业 建筑工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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