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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南京重大车祸疑点释疑 肇事嫌疑人毒驾?

2015年06月24日 16:0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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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宝马肇事司机将如何治罪

  目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警方表示,肇事者王某事发后离开现场,自述是因为过分害怕,而且其并没有走远,因此是否能够认定逃逸,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事实上,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王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对于王某的行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可以认定他对“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的,且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一旦用该罪名定罪量刑,王某则要被处10年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腾讯新闻综合今日话题报道)

 

编辑:水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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