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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村主任挖卖岷江乌木涉嫌盗窃被逮捕 全国政协委员:存在争议

2014年07月09日 10:09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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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表示,对此问题存在争议,司法中处理方法也有多种,盗窃罪打击的行为是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侵害的对象是所有权,是有主财产,而埋藏于地下的乌木是否属于国有的“有主财产”,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界定是不太清晰的。

  施杰说,首先,乌木不属于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以及化石的范围。由于乌木的形成时间在3000-8000年左右,因此尚不足成为化石,且其无任何人为现象,因此也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其次,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写道: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此细目之中,因此排除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说法。

  另外,乌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埋藏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认为,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无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何判断,就需要根据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来进行推断。

  藏在墙壁里的金银一般曾经为人所有,但乌木在埋入土地的几千年前,只是普通树木,因此我们很难推定其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宜将乌木判断为埋藏物。”施杰认为,本着罪刑法定原则,地方政府出台文件不宜作为定罪法律使用,因此,本案不宜采用刑法进行处理。  华西都市报(微博)记者 梁波(微博) 眉山(微博)青神 报道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眉山村主任 挖卖岷江 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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