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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纵深推进 改革后续配套政策需跟进

2015年09月21日 11:04 |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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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终身追责”仍有困惑

  记者在各试点地区采访时,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王桂荣因错案被追责的事件,在基层法院产生了强烈的“震动效应”和诸多争议,多位司法人员都不约而同地在采访中提及。

  王桂荣在2002年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其所在的川汇区法院合议庭和审委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无罪判决”,川汇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随后检察院重新起诉,合议庭认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并向审委会汇报,审委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周口市中院书面答复:有罪判决,二审也维持原判。几年后案件再审,多位证人推翻证言,当事人被判无罪,主审法官王桂荣被追责。

  “王桂荣案”引发的热议反映出当前司法界对主审法官该承担多少责任、如何“错案追究”、怎样“终身追责”等内容存有困惑。

  困惑一:错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多位受访者对“错案追责”仍感茫然。“错案的标准与要件,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位主审法官说,简单把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都列为错案,以裁判结果改变来追责,会导致追究范围过宽。

  湖北省黄石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刘须兴说,因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能算“司法错案”吗,法官们裁判时,心里没底。

  困惑二:“终身追责”与“司法豁免权”的边界在哪里?部分法官、检察官对“终身追责”有疑虑,认为错案终身追责制,超过了刑法的最长追溯期限,追责是否于法有据。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徐德林说,定案的证据、法律规则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更,甚至法律法规会变更,“终身追责”背景下,“司法豁免权”如何保证?

  一些司法人员表示,司法责任的边界不明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说,司法责任的主体、范围都需要明确,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应严格区分,追责时效要“于法有据”。

  困惑三:惩戒委员会如何定性,架构怎样运转?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立惩戒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的构成、作用发挥、评判结果认识不清。青海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爱军说,惩戒委员会是行政机构,还是社会组织,全省设立一个,还是各市县均要设立,裁定结果是指导性意见,还是最终决定。法院、检察院与惩戒委员会之间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顶层设计还需明确。

  困惑四:司法责任背景下,法官尊荣感如何提升?一些司法人员反映,当前司改对“责”和“权”落实较为充分,对职业保障、审判津贴等“利”的落实较为滞后,责权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范建绥说,现在都讲职业保障,其实真正的保障不仅是工资涨上去,更是尊荣感“涨”上去。

  “10年间,全市法院政法编制增长32.7%,案件数量却上升103.6%,突破22万件。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广东省深圳市中院副院长郭毅敏说,一些办案人员受不了压力,觉得做法官没有尊荣感,离开了法官队伍。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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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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