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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撞死人用公款赔 不受法律追究反升官

2016年12月14日 09:53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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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11年 嫌疑人上诉后又改判2年

何健勇案一审开庭时,检方除了对交通肇事的指控外,还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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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该案,当年7月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何健勇随后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健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出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抗诉。日前,该抗诉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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