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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严审案件2万宗 打造减刑假释“广州模式”

2016年12月22日 13:54 | 作者:魏丽娜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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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伪造经济困难证明不予减刑

罪犯梁某生于1977年11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二法院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梁某劳动改造成绩符合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条件,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对其减刑3个月。

经查,梁某考核期内获得嘉奖22次、表扬3次;因殴打他人被给予记过处罚,因生产质量问题突出被扣分,且未缴纳罚金。梁某为证明暂无能力缴纳罚金,向法院提交了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经向梁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核实,上述材料均系伪造。

广州中院认为,梁某在服刑考核期间两次违反监规,为争取较大减刑幅度,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主观上的功利性,表现出其对犯罪根源及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且不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据此,裁定对梁某不予减刑。

编辑:梁霄

关键词:减刑 案件 假释 罪犯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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