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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贪官被判10年半 上诉请求公开测谎

2016年12月30日 13:50 |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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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伟法在其自书的呼吁信中,还请求绍兴中院二审时对其当庭测谎,“如当庭测谎发现我在受贿问题(是否收受贿赂款、是否藏匿贿赂款)上有任何说谎的成分,我愿意服从二审法院的任何裁判,并不再申诉。”

就金伟法案测谎是否形成了书面报告、检方为何不提交给法庭等问题,12月29日,澎湃新闻联系了该案的公诉人、诸暨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郦纪城,她表示,该案现已进入二审,希望澎湃新闻采访上级检察院;同时,她需要经院办公室才能接受采访。

澎湃新闻随后与诸暨市检察院办公室联系并发送采访函及采访提纲,截至发稿尚未收到院方反馈。

职务犯罪推广测谎,结论怎么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介绍,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是一种20世纪20、3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技术,我国对测谎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技术,并首先运用于刑事侦查。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批复四川省检察院的请示中,明确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在此期间,检察系统内极少使用测谎来配合侦查。

2009年,这一情况开始改变,最高检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文件,明确全国检察技术部门开展心理测试工作。

此后,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还曾下发《2014年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心理测试等业务板块,服务、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自此,各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开始大量使用测谎。

据《合肥晚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检察院2013年开始采用测谎仪查办犯罪案件,“并成功侦破了3起自侦职务犯罪案件和10余件非自侦刑事案件,测试准确率达100%。”

《检察日报》报道称,2013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有9个检察院装备了心理测试技术设备,有8个检察院已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辅助办案,办理案件100余件次。“心理测试工作在协助自侦部门讯问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讯问效率和成果。”

正义网2016年12月2日的一篇关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介绍中显示,该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配备侦查测谎仪等各类侦查技术装备,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高端技术保障,“实现职务犯罪的‘云侦查’”。金伟法在其自书材料中亦提及,检方人士来给他测谎时,提及测谎设备是“刚刚花了三十多万元装备的”。

专家:测谎不能做“入罪”证明,但可做“出罪”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认为,既然是检察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测谎,那么测谎结果就应该告知当事人。不过,根据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使用测谎结果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向法庭出示和质证。

换而言之,金伟法案暴露了目前测谎技术在中国刑事侦查中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开始装备心理测试仪器、大量使用测谎来配合侦查,一方面是测谎结论在法律上地位的缺失——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的测谎结论,在现行法律下不能用来指控犯罪;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测谎结论,也不能拿来作为被告人“自证清白”的证明。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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