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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究竟该如何规范?易延友教授认为,虽不作为证据使用,但测谎应当形成报告,也要提交法庭。对于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应当理解为只是说测谎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却没有说不能作为辩护的依据”。
“相比一些刑事案件中可以考察凶器、生理材料等等物证,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往往非常单一,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这也导致嫌疑人和被告人其实很难自证清白。”易延友说,“
如果一个受贿案件的嫌疑人能够通过测谎,我们不能说他就一定没有说谎或者没有受贿,但是,这份测谎结论对于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是有积极意义的,应该是一份能佐证其清白的重要旁据。”
作为一审被定罪量刑的“贪官”,金伟法要求二审法院对其进行当庭测谎以自证清白,这一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尚未可知。金伟法的辩护律师表示,目前金伟法刚刚上诉,律师还没有就具体问题与二审法院交流。
澎湃新闻查询有关媒体报道,早在2011年6月,山木培训创始人宋山木涉嫌强奸女员工案庭审期间,宋也曾向深圳中院申请由专业测谎机构对其本人及受害人同时进行测谎测试。宋的律师表示,测谎仪检测出来的结果,可以让法官对双方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测谎结果未必一定是对宋山木有利的”。但最终,法院没有允许。
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将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已有先例。2009年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双方测谎的结论被引入法庭质证,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易延友认为,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测谎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存在的问题是,当办案单位使用心理测试之后,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顺理成章用于辅助侦查,但有时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却处于“黑箱”之中,不能辅助法庭查明真相,这明显有违法治原则。
《检察日报》亦刊文称,运用测谎结论需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当测试结论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把它作为证实犯罪的依据;二是当测试结论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侦查人员不相信测试结论,而将犯罪嫌疑人继续置于有罪的主观推定中。
易延友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进一步明确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如果仅仅按照最高检1999年的批复,测谎结论一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各地搞测谎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易延友认为,规范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不能用作指控犯罪的依据,但在侦查机关已经作了测谎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提供给辩方,以便其用作‘出罪’的证据。另外,如果控辩双方就测谎证据达成一致,或者将测谎报告用于质疑另一方证言的真实性,也应当允许。”
易延友还指出,一个人被指控犯罪后,自证清白通常都存在较大的困难,测谎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方式;被告人愿意接受公开测谎,也表明被告人可能确实有冤屈。将测谎报告接纳为证据,将其视为专家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一并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实现,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张中教授认为,从发展趋势看,测谎结果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立法也会作出相应调整,确认其证据效力。
编辑: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