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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反腐来诬告陷害他人 唆使不明真相者搞联名状

2017年05月16日 10: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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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假借反腐来诬告陷害他人 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

(原标题:假借反腐来诬告陷害别人,已有官员因此落马!)

《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天刊登了一篇文章,专门批评了有人假借反腐的名义,去诬告陷害好的党员干部的现象。

其中讲到,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党章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但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却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既挫伤了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中央纪委信访室曾经表示,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必须严格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


假借反腐来诬告陷害他人

假借反腐来诬告陷害他人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诬告是违法行为。“海运仓内参”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知,其第四十二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些落马官员就因此获罪。比如,今年1月,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英华被立案审查,其涉及问题就包括“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看来,各级党委以“零容忍”的态度来惩治诬告党员干部的行为,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行为,这对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肯定是大有益处的。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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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假借反腐来诬告陷害他人 借反腐来诬告陷害他人 诬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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