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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缘何被最高法采信? 3方面"禁忌"不能违反
专家称,私自录音是否合法,要看录音的获得是否违反三方面的“禁忌”
眼下,智能手机几乎人手一台,遇上纠纷或不顺心的事,私自录音存证是惯常做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则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但广东珠海的一则民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两次提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采信了当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录音,判决结果最终“逆转”。
私自录音在哪些情况下属合法,进而在纠纷发生后能被法院采信为证据?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合作纠纷
张某武近年来一直在打官司,这与他2008年和商人陈某雄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有关。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张某武负责协助陈某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保证陈某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业务;陈某雄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第4条约定,陈某雄同意以不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某武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陈某雄至少应向张某武支付6000万元的25%即1500万元。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然而,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判决迥异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二审期间,张某武还以陈某雄根本违约为由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陈某雄支付剩余4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编辑:梁霄
关键词:私自 录音 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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