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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刷单入刑案宣判 中国对网络虚假交易“亮剑”

2017年07月19日 09:48 | 作者:彭训文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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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判决是否过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刷单炒信呈现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个别刷手规避后台监控提供直接服务,通过自买自卖提高销量。这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侵犯了诚实守法的经营者利益。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很多企业不堪亏损,退出电商平台。

针对愈演愈烈的刷单行为,去年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曾邀请阿里巴巴、腾讯等8家互联网公司,共同组建“反刷单联盟”,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方式,严厉打击恶意刷单炒信等扰乱电商平台良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认为,“刷单入刑”的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将对刷单炒信行为组织者起到震慑作用。

有律师同时表示,用刑法来评价刷单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处罚过重,不排除李某有提起上诉的可能。

厘清各方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目前除了组织者李某被判刑,并没有提及牵涉其中的卖家和刷手。在刷单产业链条中,卖家和刷手应该承受什么样的惩罚尚不明确。

有律师认为,卖家刷单炒信属于不正当经营,属于民事纠纷。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去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可由行政主管单位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然而,要认定某次网络交易是否属于刷单行为,必须形成商家人员笔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的完整链条。目前除了公安机关外,很多部门对此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

有电商专家认为,通过技术手段根治刷单行为完全可行。然而,由于利益关系,部分交易平台对商家刷单采取默认甚至怂恿态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建议,可以通过督促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入手,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同时,可以将电商的征税体系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除罚款外,还应该鼓励受欺诈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引入信用机制,对于作弊的商家、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

专家表示,未来立法中不仅要规定卖家刷单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刷单机构、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刷单的土壤。(记者 彭训文)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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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刷单 网络 虚假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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