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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婚姻家庭法律的变迁:婚前体检并未取消
结婚的年龄
根据党中央的批示,11月3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时任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我是第一个到修改婚姻法小组报到的。
开始是李宝光(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带着我们以1950年婚姻法为基础,哪些应该删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讨论,我执笔起草条文。后来,李宝光调到河南工作后,妇联指定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罗琼大姐牵头这件事。这中间,起草组苏庆出国学习,社科院法学所又派来了陈明侠。1980年初,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也参与了进来。
从1978年底到1979年6月,经我的手就起草了6稿草案,起初定名为《婚姻家庭法》。后来,我们又带着这些草案到机关、基层征求意见。这次修订争论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结婚的年龄,二是离婚的条件。
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且多不一致。有的地方还用晚婚年龄替代了法定的婚龄。
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彭真,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他在一次民法座谈会上谈到婚姻法修改时说:“一切法律都要适应人民的需要。我们制订婚姻法,不能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习惯。大家都是年轻时候过来的,你想想,非要农村青年二十好几岁结婚,能不能行得通?计划生育应该提倡,但是,婚龄问题和育龄问题要分开。生育年龄可以号召推迟,至于婚龄,也应该提倡晚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就要适度。城市知识分子主张高一些,农民主张低一些,我们国家人口百分之八十是农民,就要照顾到最广大的农民。法制委员会建议的男22岁、女20岁,调查了31个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有人说25岁才能达到性成熟,我问了林巧稚教授,哪里有那个事情!还有离婚问题,只要一方不同意,两三年也离不了,男女关系破裂到一个把另一个害死。”
离婚的条件
关于离婚的条件问题,实际上从1950年婚姻法公布不久,就产生了“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一直是争论不休。“理由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感情论”则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婚姻既然已经死亡,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修改小组在拟定的草案中,将原第17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改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对此,起草组第一考虑到的是当时我国的婚姻状况已经完全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那时要求离婚的主要是旧社会普遍形成的封建包办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受压迫的劳动妇女。新中国成立3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间有所回潮,但毕竟比起解放初期要大大减少了。第二,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体会,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有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判离的,对夫妻双方,特别对女方及子女确实有利;但也有判不离的,反而比较好。也有不少要求离婚的夫妇,经过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这样的修改,可判离也可判不离。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婚姻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婚龄,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2岁,改成男22岁、女20岁。用当年一位立法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制订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律。”同时,还禁止3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中国古代是非常流行表亲结婚的,如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都是表兄妹。当时有些人提出制定这个规定条件可能还不成熟,所以最终在婚姻法说明报告中作了一些比较灵活的说明,例如在个别偏远地区不要一刀切。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说明也渐渐失去必要了。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 婚姻法修订 婚前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