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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水乡泽国 做好湿地政策顶层设计
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开展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调研逐步加快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改善重点湿地生态脆弱和退化状况
地方声音
面对这些问题,在调研中,湖南、湖北两省相关部门提出了多项建议:
(一)加快湿地法制建设步伐,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对重要湿地进行分级认定,施行湿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占用湿地行政许可制度、湿地破坏赔偿制度等,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包含湿地红线管理、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等内容的湿地保护目标体系、考核办法与奖惩机制,实行湿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做好湿地政策顶层设计。建议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在国家层面出台退耕还湿、退渔还湿政策,扩大湿地面积。出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明确“湿地资源恢复费”征收标准与管理办法;出台湿地保护代际补偿政策,可从利用湿地资源获取的水费、电费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用政策杠杆强化湿地保护力量。
(三)谋划湿地重点工程项目。建议国家出台《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长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并围绕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湿地与水资源安全、湿地与粮食安全、湿地与应对气候变化等谋划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四)科学调控水库群水位。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建立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控制性水库群的联合调度机制。整合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力量,统筹考虑长江经济带上下游、左右岸湿地保护问题,在基本满足发电需求基础上,尽量满足湿地生态水文的要求,使湿地的水文水势最大程度地趋于自然水文过程。
对策篇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对长江全流域水资源实行综合调度管理
建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在土地分类中改变湿地为“未利用地”的现状,明确湿地为生态用地。
在新时期长江生态系统从河流生态系统变成湖库生态系统的背景下,顺势而为。对长江全流域水资源实行综合调度管理。可以借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经验,赋予长江水利委员会权力,对长江流域关键水库群和各省取水进行综合管理,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综合调度。并以生态保护、水调节调度为最终目的,建设相关水利工程。
对于水质污染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建立保护区、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和强度、迁移等措施进行保护,还要注重加大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以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同时要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加强执法力度。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贾治邦:坚持三原则处理开发与保护关系
湿地保护的关键是人的思想,要唤起全民的生态意识。以生态教育为媒介,把湿地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到全社会之中。
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上一定要坚持“三个原则”——融入原则、不可越过原则以及优先原则。
“融入原则”是指在开发中,把生态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不可越过原则”是指不能越过自然资源的承载力、环境的容量。自然生态系统在一定的承载能力之下有一定的自然修复能力。当开发越过承载能力时,自然生态系统将无法修复。如果不顾及承载能力随意开发,无异于汽车只有油门、没有刹车,将行驶到死亡之中。
“优先原则”是指开发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处理好开发和保护、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建设项目之前,邀请专家做好环评,探讨工程会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有其他选择,比如绕开、少占一点生态资源等。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专职副主席印红:通过分“责任”形成“九龙合治”
根据目前要求,出台专门法律需要具备成熟管理经验后才能上升到立法层面,因此迅速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可能具有一定难度。现阶段,一方面应借助依法治国要求,呼吁和推动法律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立法并不是目的,带来的善治才是目的,形成善治的体系才是最重要的事。事实上,在湿地保护方面,国际范围内“九龙治水”都是普遍存在的,关键是要形成“九龙合作治水”的局面。这就需要从职责履行角度看问题,让各部门之间不是分“利益”,而是分“责任”。
同时,除了“立法”,还要促进“修法”。通过“加减法”,修改已有法律,将湿地保护内容纳入其中,摒弃有悖于生态建设的法条。
在政府职责的分配中,要厘清中央、地方政府的责任。有些职权是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不一定要中央政府承担。还应强调公民责任的担当问题。类似于企业违法排放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公民个人也应设立法律底线,比如在面源污染中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耀红:积极推行“一湖一法”
湿地保护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水源问题。建议在湖泊保护中按照各保护区、各湖的特殊情况积极推行“一区一法”、“一湖一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生态资源也应该有偿使用
三峡大坝的建设与运行起到了很多重要作用,在经济效益上也收获良多。但仅有经济效益是不够的,在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后,应考虑建立起三峡经济效益与长江中下游生态补偿之间的关系。
湿地也是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应该有偿使用,就可以有市场角色参与其中。因此,在保护中应该有创新思维,让政府、市场、企业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
例如,要树立“信用”的概念。生态资源是可以调动、量化的,也是一种信用,生态保护的效果也可以看做一种信用。凭借这种信用机制,可利用政府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融资。
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基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社会资金共同组成,以此为杠杆撬动其他资金投入生态建设之中。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粮食局原局长聂振邦:注重人才的配置与培养
在长江水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各地仅考虑当地利益,通过建坝拦水解决眼前问题是不可能管理好长江的。建议以“流域”为概念从总体、宏观上考虑水资源的调配问题。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目前要注重管理人才、科研人才的配置与培养。在发展中不再铺摊子,低水平重复。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仁创科技集团董事长秦升益:改变思路处理水污染
湿地保护中水是重中之重,在这个过程中应依靠科技创新做一些工作。例如,水被污染了,现在采取的大多是终端集中处理的办法,建议改变思路,发展源头分散处理,通过创新,让处理过程发生在每家每户的田间地头,就地储存,就地处理。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全国政协人资环委 湿地 保护 长江经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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