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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让“黄金水道”发挥“黄金”作用

2015年05月22日 14:33 | 作者:致公党中央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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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黄金水道的相关政策建议

    1. 加快推进《航道法》等立法过程

  加快出台《航道法》,推进立法过程,是加大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重要举措。以明确航道在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的优先地位,严格监管水电枢纽的规划建设,确保通航建筑物与电站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明确航道建设和管养的资金来源,航道建设用地保障,细化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建、管、养、运权责;明确航道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健全航道的建管养体制机制;厘清涉航道部门的职责分工,鼓励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细化罚则,强化航道行政处罚手段和法律效力。除尽快颁布实施《航道法》之外,还需要尽快启动航运、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综合性法律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推进沿江省市进一步完善与长江航运相关的地方法规,使长江航运发展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

    2. 《航道法》要体现国家对河流、湖泊、海洋航道的生态、航运、水利等功能的长远利益和保护意识

  在我国未来新的高水平发展阶段,《航道法》应体现对河流、湖泊、海洋水体作为生态资源、稀缺资源的严格保护,必须提升航道法的立法境界、视野和长远性。不仅仅站在航运生产、航道几何空间维护的角度,要站在生态保护的高度,只有有了生态保护,才可能有航道保护(航道保护是底线思维)。在航道法内容等具体要求中,需要进一步细化术语、过程,才能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体现严格管理。

    3. 建议由国家统一设置河道、湖泊、海洋等水体的生态红线

  要保护航道,首先保护河道、湖泊、海洋水体及岸线,如设置河道等的生态红线,明确统一的管理权限,可称为“河道红线”,由国家统一设置,并在《航道法》中明确河道红线和航道红线术语,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在划定生态红线以后,可在航道外设置若干距离的保护区、区界作为“航道红线”。

    4. 建立流域统一航运管理机构,优化整体布局和规划协调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涉及到9省2市,航运服务协调难度大,亟须在航运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整体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建议在充分发挥目前长江干线航运派出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权威、高效、协调的管理机构,承担长江流域航运综合管理与领导职能,负责全流域航运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5. 重视航道整治和流量调节,提升航道等级

  通过航道整治和流量调节的方式,可有效减少淤积泥沙,调整航运水深,确保通航效率和安全。建议尽快启动航道整治工程,将长江宜宾至泸州段航道等级提升工程纳入到交通部“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提高长江航道等级。

    6. 深入优化实施方案,提高航道通行能力

  在宜宾至重庆段水电枢纽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深入优化实施方案,慎重决策,尽量提高航道的通行能力。实施梯级渠化开发,在通航设施建设规模方面满足长江航运长远发展需求。

  通过优化方案,建议将长江航运延伸至金沙江攀枝花,启动攀枝花至水富段航道规划建设,将金沙江过坝设施建设与水电站建设统筹考虑,按照三级航道标准,采用翻坝转运方式,满足目前金沙江水路运输需求,重视金沙江下游翻坝运输和通航设施建设,实现金沙江航道连续畅通,真正实施长江黄金水道“延上游”的发展战略。

    7. 加大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支持力度

  考虑到长江中上游区域的省份自身财政筹资能力较低,建议国家建立沿江综合交通网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航运项目的补助标准,扩宽项目补助范围,特别是对支流航道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推进沿江综合交通网构建。加快建设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尽早实现武汉至重庆5000吨级船舶直达、武汉至上海万吨级船直达增强长江中游航运能力,构建以长江为主轴连接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成渝三大跨区域城市群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8. 提高长江航运发展的资金投入

  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巨大,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原则,建立国家财政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落实地方水运建设配套资金,加大航道管养经费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共同加大建设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运投融资平台和投资回报机制,出台配套优惠政策与措施,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水运行业,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致公党中央 长江经济带建设 “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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