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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让“黄金水道”发挥“黄金”作用

2015年05月22日 14:33 | 作者:致公党中央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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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法》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草案完善建议

    1. 明确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及责权范围

  通过出台《航道法》,明确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由法律授予航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增强航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航道行政管理的手段。

    2. 建立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在《航道法》建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建立码头、桥梁、拦河闸坝等建筑物的行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还须是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前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工期等主要技术指标。

    3. 妥善处理航道与涉水部门间的关系

  航道部门与水利、水电、渔政等其他涉水部门的法律关系还需在《航道法》中进一步梳理和明确。

    4. 明确航道建设、运行、养护资金渠道,确保航道建设养护稳定的资金来源

  《航道法》应当将航道定性为纯公益性基础设施,明确各级政府投资是航道作为公益性设施建设基础的资金主要来源。

    5. 统筹兼顾,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形成对航道的事前保护

  涉航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应考虑通航等综合需求;航道管理部门需要于航道规划阶段介入。

    6. 健全拦河闸坝过船设施的运行管理机制

  《航道法》(草案)中要明确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规划同步建设过船、过鱼建筑物,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同时枢纽单位要将过船设施委托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调研组成员

  杨邦杰全国人大华侨委副主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

  严以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致公党中央副主席

  彭智敏致公党湖北省直工委副主委,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长江流域经济研究所所长

  黄承锋重庆交通大学财经学院院长,西部交通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主任

  安雪晖清华大学水利系教授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致公党中央 长江经济带建设 “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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