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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以制度规范助善行
从媒体报道的草案内容看,除了从自愿、无偿、捐赠人不能收回以及非营利性等方面对慈善本身进行了界定之外,其最大特点是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回顾过往一些慈善组织信任危机事件,缺乏制度性的信息公开,是困扰这些组织乃至整个行业的大问题。由于缺乏透明度,捐赠人不知善款流向,像“郭美美事件”那样稍有蛛丝马迹,就会掀起舆论风波,最终出现不信任机构只信部分公众人物的尴尬状况。而这次的草案,不仅规定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不仅从制度上强化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更有利于恢复、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形成人心向善的社会氛围,造就人人能够行善的制度环境。”参与草案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表示。综观草案,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人性化的特点,有助于推动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不再强制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这无疑将降低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门槛;另外,草案还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时,依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这些无疑会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
慈善公益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善行发自个人内心、依靠的是道德自觉,然而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善行的施展不能仅靠自我监督,让善行有法可依,不仅不会对个人和组织形成制约,反而会让善行真正落到实处,激发全社会更多的善行,这或许就是慈善法对于慈善事业的里程碑意义。
编辑:秦云
关键词:慈善法草案 慈善事业 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