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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患癌教师被开除” 背后:学院不履行判决

2016年09月12日 16:15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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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经向学校口头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刘伶利病重以及家属陪伴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刘伶利不存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旷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学院对刘伶利对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 因为结合到刘伶利本身的病情的相关情况,以及家属确定在北京进行陪护的客观情况,无法及时到学校来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但是也已经口头告知,通过电话的方式,口头告知了学校,刘伶利人就在就医的这一情况,学校对这一情况,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旧对刘伶利作出开除决定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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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工会通知,是以建立了工会组织为前提的,但是博文学院并没有成立工会,他们所作出的开除决定也是经过了相应的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因此博文学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如果没有告知工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那么如果没有工会,未设立工会的单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更没有规定没有工会的单位不履行告知工会的手续的情况下,解除是无效,这个更没有法律规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是否提交工会讨论决定,主要前提条件是在设立了工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之下的,在博文学院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的这一条件下,是否提交工会讨论,不是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编辑:杨岚

关键词:刘伶利 文学院 学校 学院 兰州患癌教师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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