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执法监督平台等项目,北京一公司总经理朱某分别向北京市某局处长周某、副处长呼某和曹某行贿共计90万元。近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朱某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此外,记者了解到,呼某、曹某和周某除收受朱某钱财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受贿罪,分别被市二中院、朝阳法院判处11年、3年6个月和3年有期徒刑。
■指控
承揽工程行贿某局三处长
据检方指控,朱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为承揽北京市某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项目、更换市局程控电话交换机及配套系统建设项目和执法监督平台项目等,先后多次给予该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呼某、曹某,该局科技信息化部有线处原处长周某钱款共计90万元。2015年3月25日,朱某被查获。
今年6月8日,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朱某当庭认罪,其称自己无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院酌情对其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北京市某局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项目时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系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鉴于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另外,朱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编辑: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