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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呼某受贿916万获刑11年
现年55岁的呼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除收受朱某的50万元贿赂外,呼某还接受多家公司请托并收受贿赂。经法院查明,呼某于2003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局原信息通讯处副处长、科技信息化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付某(另案处理)接受相关公司的请托,为相关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帮助。
为此,呼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与的贿赂款共计9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呼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5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呼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曹某受贿126万获刑3年半
现年57岁的曹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经朝阳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0年间,在多个项目招标过程中,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企业中标,并收受企业给与的贿赂共计1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曹某在因其他违纪行为被调查时,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系自首,其亲属退缴了违法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2016年7月8日,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周某受贿28万获刑3年
现年53岁的周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经朝阳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4年间,在多个项目招标过程中,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企业中标,并收受企业给与的贿赂共计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周某在办案单位找其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2016年7月14日,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编辑: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