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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领结婚证 “丈夫”去世“妻子”没资格争财产

2016年11月23日 16:59 |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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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演变 】

●1994年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一》

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03年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删去“非法同居”概念。

●2003年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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