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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宣判 双方担同责

2016年12月01日 10:00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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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该市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法院还通报了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调研情况。

网约车肇事后多方被起诉

原告秦女士称,2016年6月17日8时40分,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网约车乘客颜女士在打开廖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车门时,与她发生碰撞,致其车辆受损人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廖先生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秦女士将廖先生、车辆投保公司、网约车平台及颜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庭审中,廖先生对事故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不该担责。他解释,事发时因主路堵车,他在机动车道排队等候行驶,还未到预定停靠地点,颜女士便不经他同意要下车,自行开启右后车门时与秦女士发生碰撞。

颜女士一方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及事实,认为应由廖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路上较拥堵,且距我目的地很近,经廖先生同意,我开启车门下车。”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先生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公司则辩称,事故车辆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车辆的交强险,而廖先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在补缴保费差价后再赔偿合法损失;商业三者险公司以廖先生改变营运性质且事发前未告知为由,不同意赔偿。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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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平台 责任 约车 网约 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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