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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宣判 双方担同责
乘客与约车平台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交强险公司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元;网约车平台与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4149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商业三者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廖先生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法院认为,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廖先生作为驾驶人,其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在颜女士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先生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以保证乘客及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
颜女士作为车辆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廖先生与颜女士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廖先生系在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与颜女士的客运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先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作为接受廖先生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颜女士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编辑:梁霄
关键词:平台 责任 约车 网约 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