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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要求子女写信问候老人 回应称不具强制性
焦点1 征求意见稿是否要求过细?
法律界人士认为客观上值得肯定,但不宜直接描述生活场景
以法规的形式,对子女的赡养和探视义务做出具体规定,这样的征求意见稿,是否要求过细?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内文条款涉及家庭内部问题,其要求明显过于细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地方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倡导,作为公民行为的基本要求,客观上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女和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家庭内部问题,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宜采取劝导、调解等和缓的方式,而非简单以条文形式固定,更不应该直接对日常生活场景进行描述。
“过于细化很难行得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称,爱的表达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现,对打电话通书信等具体情形进行规定,在法律上很难举证。
焦点2 道德倡导是否具有足够约束力?
专家认为社会伦理道德下降,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强制性,也无对应的处罚条款。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时,这样的地方法规,更多仅具有道德提倡性。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曾表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
另外,我国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尝试见义勇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立法等。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精神赡养的条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法律的作用有指引、教育、惩罚等,通过司法强制力去实施,并非主管部门本意。过分强调强制性,或者约束力,是弄混了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可制裁性。可操作性包括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等。在社会立法中,很多条款本身即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
编辑:梁霄
关键词:重庆 老人 子女 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