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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周岁 能否破了“养猪困局”?

2017年02月22日 15:07 | 来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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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对此次修法看法不一:

法律人士咋说

反对!

我不太赞成降低执行年龄。目前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对8种特别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处罚事项的严重程度较刑事责任更轻,更何况对未成年人,主流的观点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不能仅仅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就降低执行年龄,应该寻找其他更好、更合适的方式矫正这些少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 吴允锋

赞成!

我个人比较赞 成。原因有三个:第一,现在少年的营养跟上了,网络也使得知识的传播更广泛了,在体力和智力上,当前的青少年成熟地较早。第二,社会存在处罚的需求。现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违法的未成年人很多,也实施了一些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还有校园霸凌、惯偷惯犯等问题。第三,现在对这部分未成人并不执行执行拘留,相当于不处罚,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违法代价太小。第四,草案还是较为宽容的,对于首次违反并不执行。再次违反法律说明未成年人屡教不改,进行行政拘留能给他们长长记性,有利于他们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动机是好的,效果有待论证。。。

国家对公民的惩罚,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都应当遵循广义的比例原则(行政法上讲比例原则,刑法上讲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归根结底是一致的),即必须关注惩罚措施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以及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大小。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一是惩罚手段能够达到惩罚的预期目标。二是最小侵害原则,即在能够达致惩罚目标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三是狭义比例或均衡原则,即手段的侵害性与目标之间、与侵害的公民权益之间应该合适比例。

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至14周岁,目标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现象扩大化、低龄化甚至严重化的趋势,希望能够用行政拘留这一最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措施起到挽救与惩罚的效果。从狭义比例原则出发,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严重到极端程度,适用行政拘留似乎并非不可。不过这一判断必须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拘留能够实现挽救和惩罚严重违法的14-16周岁未成年人,即手段能够实现目的。二是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多种惩罚手段中,行政拘留是成本最低的。我个人的判断是,对于很大部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上面两个条件可能都难以满足。

首先,最长20天的行政拘留很难说有明显的挽救教育效果。尤其是考虑到拘留所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在未成年人监管方面的非专业性,兼之潜在的交叉感染等负效应,挽救教育效果更难实现。

其次,行政拘留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可能过大,这主要是心理上的,也包括生理及社会意义上的(比如标签效应等)。

简而言之,就我个人比较狭窄的阅读范围而言,我的初步判断是,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行政拘留范围,动机应该是好的,但手段不见得能够实现目的,且其负效应可能太大,最终是得不偿失。至少,关于短期拘留措施的挽救教育效果,以及对于14-16周岁未成年的伤害后果,还有待于更为深入的实证研究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兰荣杰

编辑:梁霄

关键词:执行 年龄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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